摘錄自蘋果日報
這新聞已經是舊聞了,依法行政的道理放在醫療上也是行得通,偏偏依法行醫的結果是你我要承擔的。
2012年這個由美國政府補助的研究刊在NEJM上
這個研究因為設計嚴謹,所以實證等級相當高,在Oxford classification中的Level of evidence達到1b。
結論很簡單,在腦外傷病人放置腦壓監測器沒有好處。
基本上之前治療準則純綷依靠專家意見的建議在這種等級的實證下,根本就站不住腳,所以才會有World neurosurgery的這一篇
Intracranial Pressure Monitoring in Severe Traumatic Brain Injury: Who Is Still Bold Enough to Keep Sinning Against the Level I Evidence?
其實依法行醫舉世皆然,即使是有了實證,在法律前還是會依判例行醫,要求醫師依醫學原理行醫的下場大家都看得到。
法官如果認為被害人傷害是被訴人沒放腦壓監測器所造成而下了判決,我是有良心的神經外科醫師又不想被告到破產的話,只好依法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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